就业须知
作者:匿名 来源:澳通人才网 浏览:271 时间:2016-02-11
请问外地雇员在甚么情况下需要「过大冷河」?有没有例外情况?
根据经第4/2013号法律所修改的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居民获发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被废止或失效时,则六个月内不得获发新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这限制俗称「过大冷河」,但基于下列原因而被终止「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的情况除外:
【一】原「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期限届满,而新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是由原许可失效时雇员所属的雇主提出申请;
[即:雇主只要在「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到期前60日内向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提出续期申请,即可被视为符合此项规定。]
【二】劳动合同失效;
【三】雇主获发的「聘用许可」被废止;
【四】雇主与雇员双方协议终止劳动关系;
[即:雇主、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递交由雇主(或雇佣两方)签署,声明劳动关系的终止是双方共同协议的声明书。]
【五】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如:属雇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出示由权限机关(例如:劳工事务局)发出之证明文件作左证。]
【六】雇员以合理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即:雇员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出示由权限机关(例如:劳工事务局)发出之证明文件作左证
【B】请问甚么是「过小冷河」?如何判断从事的新工作与最近一份「聘用许可」中所获准从事的职业相同?
【一】属经第4/2013号法律所修改的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至(六)项规定情况之非居民,其六个月内从事的新工作必须与其最近的一份「聘用许可」(即上一次使用之「聘用许可」)所获准从事的工作相同,方可获发新「外地雇员逗留许可」,这种限制俗称「过小冷河」。
【二】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在处理「外地雇员逗留许可」的申请时,如发现有关申请处于第一点所指的六个月受限制期内,受理警司处会将有关非居民是次申请从事工作之职业编码及职业名称(按「聘用许可」批示所载数据)与上一份工作作比较:
(1)当属职业编码及职业名称相同的情况,申请获批准。
(2)当属职业编码相同,职业名称不同的情况,受理警司处会先向人力资源办公室征询意见,如该办公室判断该非居民是次申请从事的工作与上一份工作相同,则申请获批准,否则不获批准。
(3)当属职业编码不同的情况,申请不获批准。
【C】本公司拟聘请一名非居民来澳工作,请问如何得知该非居民是否处于第21/2009号法律第四条第二及第三款规定的受限制状态(即俗称的「过大冷河」及「过小冷河」)?另外,如何得知该非居民在最近一份「聘用许可」批示中获批之职业名称及职业编码?
于2011年2月28日或之后获批「外地雇员逗留许可」之非居民可利用本局出入境事务厅外地劳工事务警司处发出之个人密码登入本局「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之存盘影像查询系统」获取题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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